增设奖励优待!江苏对志愿者条例进行修订
《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草案)》9月22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为了进一步提升志愿者的荣誉感,《条例(修订草案)》落实了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奖励和优待,同时从招募、服务活动开展到志愿服务时间记录、评价激励等方面形成闭环管理。
目前,全省实名注册志愿者已超过1600万,占常住人口20%以上,依法登记并经身份标识的志愿服务组织超4000家。现行的《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已经实施13年,志愿服务主体力量不断壮大的同时,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大量基层志愿者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服务,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每年3月5日所在周为江苏志愿服务周等。
疫情期间,青年志愿者为居民供应蔬菜
江苏省民政厅厅长吕德明表示:“要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志愿服务的做法经验,明确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心理干预、社会工作、医学救援等专业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并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青年志愿者在维护环境
在落实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奖励和优待方面,增设了对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评授“江苏慈善奖”以及“五一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称号。
此外,可以按照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为志愿服务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鼓励建立志愿服务回馈制度,依托志愿服务记录为志愿者提供适当服务。
同时,加大了优抚力度,结合江苏实际,分别就保障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及有关亲属工伤待遇、就业优待、就业援助等方面增设了规定。
青年志愿者在街头疏导交通
江苏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在审议意见报告中表示,调研发现,多年来因意外事故导致志愿者伤亡的事件各地时有发生。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志愿者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等保障待遇。《条例(修订草案)》建议为全体注册志愿者投保志愿服务意外伤害团体险,保费由公益性基金和相关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筹集。
吕德明说:“这些规定有利于避免志愿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为志愿者解除后顾之忧,可吸引和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志愿服务活动之中。”
当然,志愿服务本着“自愿”“无偿”的原则,也应当具备一定的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志愿者的能力、权利及相应行为规范,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包括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尊严,不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不泄露他们的个人隐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伪造志愿服务记录或者违法从事志愿服务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等。
江苏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还建议增加一项禁止性规定,不得假借志愿服务的名义招募或者组织志愿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
另外,当前多部门参与推进志愿服务、各个口子都有信息数据需求,目前尚未实现全省志愿服务信息“一张网”。
《条例(修订草案)》作出了整合信息数据资源,实现全省志愿服务数据统一归集、管理和共享交换的规范,希望建立起全省统一、各地各行业互认、具有公信力的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制度。